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谁负责?
来自:胜邦债务追讨公司
发布时间:2025-11-11
摘要: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原则上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特殊情形下股东及特定人员需额外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 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首要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破产时需用全部财产,像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变现后清偿债务。清偿时会遵循法定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相关费用及补偿金,接着缴纳欠缴税款,最后偿还供应商货款、普通合同欠款等普通债权。若同一顺序债务无法全额清偿,就按债权比例分配。若公司财产清偿完前序债务后无剩余,未清偿的普通债务通常随破产程序终结而豁免。
2.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只要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公司破产时就无需额外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但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比如认缴100万仅实缴50万,就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也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特殊情形下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比如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破产时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执行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导致公司破产,也需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间接影响债务的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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