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依据《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组成,二者计算规则不同,具体如下:

1. 一般债务利息
这部分利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约定计算,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则不予计算。比如判决书中明确“本金100万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就按这个约定利率和迟延天数核算,计算方式为:一般债务利息=文书确定的基数×约定利率×迟延履行期间。
2.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这是法定惩罚性利息,无论文书是否提及都要支付,计算规则固定:
- 计算公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计算基数通常包含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固定债务,但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本身。
- 期间计算:起算日方面,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截止日方面,一般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法院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等,分别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成交或抵债裁定生效之日等。另外,非因被执行人申请的中止执行、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该部分利息。
举例说明:生效判决要求甲在2025年10月1日前偿还乙本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1万元,同时约定一般债务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若甲直至2025年12月1日才还清所有款项。
1. 一般债务利息:基数50万元,迟延期间61天,利息=500000×3.6%÷365×61≈3008元;
2.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基数为50万本金+1万受理费=51万元,利息=510000×0.0175%×61≈5332.5元;
3. 甲需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总债务利息=3008+5332.5=83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