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来自:胜邦债务追讨公司
发布时间:2025-11-11
摘要:
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破产后债务原则上由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仅在特殊情形下相关责任主体需额外担责,具体如下:

1. 公司以全部财产优先清偿
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破产后会启动清算程序,管理人会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所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置。清算所得款项会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及相关补偿金、欠缴税款,最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剩余债务将按比例分配;若财产清偿完前序债务后无剩余,未清偿的普通债务通常会随破产程序终结而豁免。
2. 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正常情况下,股东只要已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破产时就无需额外承担债务。比如股东认缴出资50万且已全额缴纳,即便公司后续有巨额债务无法清偿,也不会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偿还。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就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特殊情形下的额外担责情况
- 股东滥用权利需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比如长期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用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等,导致公司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可能要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那么在公司破产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缺乏股东间的制衡,容易出现公私财产混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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